◎ 供认 gòng rèn
(1) [confess]∶不愿意地承认短处、失败、懈怠、过失或罪责
(2) [admission]∶[在刑法中]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
罪犯对此供认不讳
1. 法律用语。当事人陈述或招认有关案情的事实。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审鞫》:“取兇犯口供讫,又将干证唤问……皆供认不讳。” 巴金 《家》十:“据说捉到了两个兵士,供认是那天动手打学生的人。” 艾青 《在浪尖上》诗:“拷打一个十四岁的少年,逼他供认自己是‘纵火犯’。”
2. 泛指承认。 萧乾 《栗子·忧郁者的自白》:“当我闭上眼,默忆一生中所遇到的人物时,我得供认,狰狞如判官的面孔占去多半。”